在建工程已终止,需要进行费用化,在建工程可以全额入“资产减值损失”吗?可以不考虑残值吗?
在建工程已终止并需要费用化时,通常不直接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而是通过“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处理。如果在建工程存在减值情况,应当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并考虑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只有在确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情况下,才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根据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来确定减值金额。因此,即使在建工程可能没有实际的残值,但在评估减值时,仍需要考虑其理论上的残值,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残值为零。在确定减值损失后,再根据剩余的账面价值进行费用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