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计提
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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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时间: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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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时间: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即折旧额已达到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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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方法: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一旦选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特定原因(如技术进步、法律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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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净残值:在计算折旧时,需要扣除预计净残值,这是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结束时的预期残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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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价值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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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处理: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或折旧方法发生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按照变更后的参数和方法计算折旧。
在案例中提到的固定资产前5个月按照暂估价值计提了折旧,第六个月确定了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根据规定,不需要调整前5个月已计提的折旧额,之后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继续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