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营业收入包含其他收入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通常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则是指企业在日常主营业务之外取得的收入,如政府补助、赔偿收入、捐赠收入等。
对于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59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其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是否包含其他收入。
一般情况下,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其所得税申报中的营业收入应当只包含与其宗旨直接相关的,并且是在其非营利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收入。而其他收入,则视具体情况在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要汇总到营业收入中一并申报,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别申报。
在缺乏具体应用指南或案例指引的情况下,建议咨询税务顾问或向税务局确认适用的税务处理方式。此外,还应当依照税法和相关行业规定进行审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