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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子公司为合营结构化主体如何处理?
关于源于合同安排的权力形成的控制,如果子公司是合营安排产生的结构化主体,应纳入合并范围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如果子公司是合营安排产生的结构化主体,需要评估母公司是否对该结构化主体拥有控制权。如果母公司能够对这个结构化主体实施决策,并从中获取可变回报,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那么根据控制的定义,该子公司应当被纳入合并范围。然而,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该结构化主体并非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那么该结构化主体不应被纳入合并范围,而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取决于母公司是否对该结构化主体具有控制权这一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