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盈余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第六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这意味着被合并方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应当按照其在被合并方账面上的金额并入合并方的账簿。如果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那么这部分盈余公积应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工作底稿中,这通常表现为借记“资本公积”,贷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如果资本公积的贷方余额不足以全额恢复被合并方的盈余公积,那么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资本公积的贷方余额为限进行恢复,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