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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会计处理:新准则下的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收到银行理财产品带来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具体是新会计准则哪条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银行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应当根据其分类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如果理财产品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那么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留存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如果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是定期支付且可预见的,例如类似于固定收益的现金流,那么这部分收益可能需要按照实际利率法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六十六条)。此外,根据会计科目“6111 投资收益”的核算内容,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包括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也会记录在这一科目下(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解释)。因此,具体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的依据会依赖于理财产品本身的特性和企业对其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