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第三章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第六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在本案例中,1月1号与B公司约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用100股的股票换取B公司100股的股票,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由于1月1号时你的股票公允价值为10块钱一股,因此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100股 * 10块钱/股 = 1000块钱。然而,实际完成B公司股东登记的时点为1月10号,此时你的股票公允价值为11块钱一股,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变为100股 * 11块钱/股 = 1100块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第三章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第十条,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换入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扣除换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摊,以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由于案例中并未提及换入资产(B公司的股票)的公允价值,我们无法确定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更加可靠。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那么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因此,如果以1月1号的约定为准,你的投资成本为1000块钱;如果以1月10号的实际完成登记时点为准,你的投资成本为1100块钱。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企业会计政策确定使用哪一个日期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