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形成商誉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该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如何处理?,能不能解释的简单易懂一些,不要用那些书面语言去解释,从生活中找个逻辑一样的例子来说明
不正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第十一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通常被视为零,因此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是,该准则同时规定,在商誉的初始确认时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简单来说,就像你买了一件衣服,这件衣服在商店里的标价(账面价值)是100元,但是由于某种原因,这件衣服在你的账本上只能标为0元(计税基础)。按照规则,这种情况下你本应该为这个差额(100-0=100元)支付一些税(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特殊的规定告诉我们,在这件衣服刚买来的时候,我们不用为这个差额支付税。这就是说,尽管实际上你的衣服比账本上记录的要值钱,但是税务上你不需要为这个额外的价值支付税。这个规定就是为了简化处理过程,避免一些复杂的税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