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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资本公积的条件及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可以转为资本公积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第三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及其终止确认-第十二条,如果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转入方不应当将被转移金融资产全部或部分确认为自己的资产。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所支付的现金或其他对价,同时确认一项应收转出方的款项。如果企业(转出方)同时拥有以固定金额重新控制整个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的(如以固定金额回购被转移金融资产),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摊余成本计量规定的情况下,转入方可以将其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计量。

因此,应收账款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为资本公积,但必须满足上述准则中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