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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待售类别会计处理详解及例外规定
划分持有待售类别的例外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第二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第五条,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然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第二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第十一条,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第二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第七条,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综上所述,持有待售类别的例外规定包括: 1.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 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应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3. 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应当在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