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固定资产残值率由5%调整至0%,原有已提足折旧的资产,是否还需计提折旧?如果不需计提折旧,该资产在集团内公司间转让,转入方是否应按照原有会计估计,仍无需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五章 处置-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因此,如果原有资产已提足折旧,残值率调整至0%,也无需再计提折旧。
至于固定资产在集团内部公司间转让的情况,转入方应当根据现有会计政策和会计准则,对新转入的资产进行评估。如果该资产在转出方的账面上已经完全折旧,那么在转入方账面上也认定为已提足折旧,之后无需再计提折旧。但转入方应进行必要的会计处理,确保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信息准确反映在其财务报表中。同时,转入方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第十九条,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并且这一复核结果可能导致需要对资产进行再评估或进行必要的会计处理。但在本案例中,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理论上不再涉及折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