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某一银行账户的存款证明、
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等资料,注册会计师认为已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无需实施函证程序。对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在套期关系存续期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如果在套期关系中出现导致套期无效部分的其他来源,也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相关来源及导致套期无效的原因。
在上述情况中,甲公司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银行账户的存款证明、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等资料,注册会计师认为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需实施函证程序。然而,这种做法可能存在风险,因为仅依赖管理层提供的资料可能无法全面反映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对管理层提供的资料进行独立验证,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函证程序,以确保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适当。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应仅依赖管理层提供的资料,而应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更全面的审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