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且履约进度具有高度估计不确定性,表明收入的准确性认定存在舞弊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八章 金融工具的减值-第五十三条:企业通常应当在金融工具逾期前确认该工具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企业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前瞻性信息的,不得仅依赖逾期信息来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企业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才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逾期信息以外的单独或汇总的前瞻性信息的,可以采用逾期信息来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方式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则表明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除非企业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即使逾期超过30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仍未显著增加。
在审计过程中,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且履约进度具有高度估计不确定性,这可能表明收入的准确性认定存在舞弊风险的可能性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要求,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并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可能导致舞弊风险。注册会计师需要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具体了解,考虑收入确认舞弊可能如何发生,并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来识别和评估这些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