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东方航空的常旅客计划客户购买了西安至北京的一张价值6480元(单独售价)的头等舱机票,根据飞行里程获得了2808个奖励积分,奖励积分的兑换比例是1个积分兑换0.025元,东方航空预计当年积分兑换的比率为50%。如果是新收入准则怎么做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章 计量-第二十四条,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在这个案例中,东方航空的常旅客计划客户购买了头等舱机票并获得了奖励积分。根据积分的兑换比例,每个积分价值0.025元,因此2808个积分的总价值为70.2元(2808 * 0.025)。由于预计当年积分兑换的比率为50%,因此预计的积分兑换金额为35.1元(70.2 * 50%)。
根据新收入准则,东方航空应当将这部分预计的积分兑换金额从机票的销售收入中扣除,因为这部分金额是客户通过获得积分而未直接支付的对价。因此,东方航空应当确认的收入为6444.9元(6480 - 35.1)。
在会计处理上,东方航空应当在销售机票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6480元 -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6444.9元 -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1元
这样处理反映了客户实际支付的金额和因积分奖励而未支付的金额,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