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销业务中,确认收入使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并给出相应的案例。
用户问题:在经销业务中,确认收入使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案例:假设甲公司是一家经销商,它从乙公司购买商品并销售给丙公司。如果甲公司在将商品卖给丙公司之前,能够控制商品(例如有权决定商品的价格、销售策略等),则甲公司为主要责任人,应当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如果甲公司仅仅是作为一个中介,没有对商品的控制权,仅仅从中赚取佣金或手续费,那么甲公司为代理人,应当使用净额法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