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续展费用是否应该资本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三章 初始计量-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增值税不计入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商标续展费用是为了维持商标权的有效性而发生的支出,属于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因此,商标续展费用应当资本化处理,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支付方式)
这样处理是因为商标续展费用是为了维持商标权的有效性,属于无形资产的直接成本,应资本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