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票未发货是否有增值税义务
已开票但未发货的情况下,企业通常已经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了销项税额,并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记录了相应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这种情况下,销项税额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然而,由于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之一未满足,因此收入不应被确认。如果之后发生销售退回,需要根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这种情形下,企业确实产生了增值税义务,因为它已经开具了发票,但增值税义务的履行(即实际缴纳税款)将取决于货物或服务的实际交付时间。如果在开具发票当期并未发货,企业可能需要在未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的科目中体现这一义务,直到发货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将销项税额转出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