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承接某客户算力支持服务业务,服务的标的为提供8个月的硬件设备和账号服务,其中硬件设备对应的收入占99%以上。该项服务对应的设备和账号均采购同一第三方。请问,该业务是否可视为设备转租赁业务?如何判断是按净额法还是总额法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判断是否为转租赁业务的关键在于,公司是否作为出租人将从第三方租入的资产再出租给客户。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提供的是硬件设备和账号服务,而且硬件设备的收入占比超过99%,这表明公司可能并未简单地转租设备,而是提供了包括设备使用和附加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因此,这很可能不是一个典型的设备转租赁业务,而是直接向客户提供服务。
至于收入确认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和2018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需要判断公司是否控制了向客户转让的商品或服务。由于硬件设备和账号服务是打包提供的,公司可能控制了这些服务的组合,并直接向客户转让了这种组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即将整个服务组合的对价作为总收入,然后根据各个组成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分摊到相关商品和服务上。
因此,该业务不应视为设备转租赁,而应作为一项综合服务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具体收入分摊应基于各项服务的单独售价,如果无法直接确定,可以使用其他合理的方法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