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持有的未上市公司股权,因对方增资,股权比例由20%下降至20%以下,如何账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对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不再满足共同控制的条件,因此,应当停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为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应当在丧失共同控制之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那么可以继续按照账面价值计量,但不再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损益分配。此外,如果原股权投资有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