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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时点:不同销售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不同销售方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

不同销售方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如下:

  1.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

  2. 预收款方式销售: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如果安装程序简单,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复杂,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4.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或无书面合同时货物发出的当天。

  5. 预收货款方式:货物发出的当天,但大型机械设备等超过12个月生产周期的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6.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7. 售后回购: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通常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如商品已交付且控制权转移。

  8. 销售货物: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通常包括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无法继续管理或控制、金额可靠计量、成本可核算时确认收入。

  9. 提供服务:服务完成或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

  10. 销售消费品、汽车、能源:通常在交付给最终客户并经最终客户验收确认时确认收入。

请注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收入确认的关键在于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如果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按对价总额确认收入;若为代理人,则按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