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 初始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如有租赁激励,应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 预计的拆卸、移除、复原或恢复成本。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即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预计的拆卸、移除、复原或恢复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因此,使用权资产的初始确认涉及计算上述各项成本,并按照这些成本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