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
-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或者是先开具发票的当天。
-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如果这个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销项税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反之,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应直接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并在确认收入时扣除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