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详述融资租赁出借人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租赁开始日:
- 计算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两者之和作为租赁投资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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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按未担保余值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按已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按租赁资产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按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按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差额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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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
-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增加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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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租赁变更,可能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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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 出租人通常会在租赁期内确认租金收入作为应税收入,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初始直接费用可能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取决于当地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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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损益可能会影响纳税义务,如资产出售亏损可能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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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如果出租人是生产商或经销商,他们可能需要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
- 对于持有待售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会计处理。
请注意,具体的税务处理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税法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应参照当地税法进行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