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十三条,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需要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提供了超出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的单独服务。如果提供了额外服务,质量保证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质量保证仅是保证商品符合既定标准,那么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时,要考虑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期限以及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如果客户可以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那么该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