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增发后原权益法核算变为金融工具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当子公司增发股份导致原投资方的持股比例下降,不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应当由权益法转为金融工具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原股权投资有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应当将这部分金额转入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具体取决于原股权投资的分类。因此,原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并调整为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