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原材料,2017年3月1日库存甲材料500千克,实际成本为3 000元;3月5日购入甲材料1 200千克,实际成本为7 440元;3月8日购入甲材料300千克,实际成本为1 830元;3月10日发出甲材料900千克。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发出的甲材料实际成本为多少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采用先进先出法,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
该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原材料,2017年3月1日库存甲材料500千克,实际成本为3,000元;3月5日购入甲材料1,200千克,实际成本为7,440元;3月8日购入甲材料300千克,实际成本为1,830元;3月10日发出甲材料900千克。
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首先发出的是3月1日的库存甲材料500千克,成本为3,000元。剩余需发出400千克甲材料,这部分将来自3月5日购入的1,200千克甲材料。3月5日购入甲材料的单位成本为7,440元 / 1,200千克 = 6.2元/千克。因此,剩余发出的400千克甲材料成本为400千克 * 6.2元/千克 = 2,480元。
所以,该企业发出的甲材料实际成本为3,000元 + 2,480元 = 5,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