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自有产品以金融租赁形式对外进行出租;出租人应将该自有产品计入哪个会计科目及报表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当企业以自有产品以金融租赁形式对外出租时,出租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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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产品的账面价值在租赁期开始日转移至“融资租赁资产”科目,反映企业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1461)(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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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应按照租赁收款额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果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有差额,可能会涉及“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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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租人应根据资产的性质,将经营租赁资产在“经营租赁资产”相关科目中列示(第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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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的租赁款项应在“长期应收款”科目下核算,包括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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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相关的租赁收入,出租人应在“租赁收入”科目(6041)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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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列报时,出租人应根据资产的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经营租赁资产,而租赁负债通常在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中列示(第五十三)。
因此,出租人应将自有产品计入“融资租赁资产”科目,并在报表中相应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