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类业务如何才能按照全额法确认收入
转售类业务要按照全额法确认收入,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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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必须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表明企业是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见准则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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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评估其在交易中的角色,如果企业在商品转让给最终客户前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或处置,那么它通常是主要责任人(见准则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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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中不应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例如销售退回条款,使得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估计(见准则第二章第六条和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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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评估其是否有权收取合同价款,并且该价款很可能收回。如果合同价款的可回收性不确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确认收入(见准则第五章第三十八条和相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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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如果这些选择权提供了重大权利,企业应将其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处理,并合理估计单独售价(见准则第五章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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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预收款项,企业应当首先确认为负债,待履行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见准则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因此,如果企业在转售业务中满足以上条件,可以按照全额法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仅是代理销售,即在商品转让给最终客户前不拥有控制权,而是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那么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