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新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新租赁准则改变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对所有租赁(除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简化处理)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需要计算租赁负债,该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同时确认使用权资产,该资产的价值为租赁负债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会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并按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出租人则仍需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而经营租赁则不然。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后,通常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除非发生租赁变更。
此外,租赁变更可能导致租赁期发生变化,如果按照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发生租赁变更或租赁期变化,承租人应将其视为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公司在年初之前发生的租赁变更,无需追溯调整,而是根据租赁变更后的安排按新准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