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递延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的规定来分析这个问题是不适当的,因为该准则不涉及递延所得税的处理。然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的一般原则,承租人在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时,可能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进而影响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承租人在应用新租赁准则时,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这将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反之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如果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能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应在评估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该差异的情况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企业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如果承租人预计未来期间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