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回购利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厂房回购涉及的利息费用通常不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回购如果是融资性质的交易,其利息费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长期应付款》的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如财务费用。只有当利息费用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且在未来若干期摊销的,才可能考虑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而,厂房回购的利息更可能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处理,通过借记“财务费用”科目,并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因此,利息费用不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除非有特定情况表明这种费用将在多期摊销且与经营活动无关。在大多数情况下,厂房回购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当期确认并计入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