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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下企业合并判定:如何确定母子公司关系
在审计实务中遇到一个企业合并的问题,还请您指导指导,十分感谢! 背景描述: A公司是一家公募基金公司,其股东分别为甲公司持有55%股权和乙公司持有45%股权,股东会、董事会权力、义务的相关约定与公司法基本一致,且甲公司在董事会席位占多数。 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财务政策都是在股东会、董事会过半决定,因此甲公司控制了A公司。 之后,甲公司在本期将9%的股权,出售给了丙公司,丙公司与甲、乙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新的公司章程股东会的权力、义务不变,董事会权利本次明确了公司的所有高管均由董事会任命、票数过半即生效,且甲公司在董事会的席位仍旧占多数 问题:在新的股权结构下,甲公司是否能够继续合并A公司 企业自身的判断:公司实际的经营活动、财务政策均是由高管进行主导,而高管的任命可通过甲公司在董事会的过半席位来决定,因此已经实现对了对公司实质性的控制。而股东会虽也正常对公司董事会报告进行批准、决定公司财务预算等,但未出现过否决、不同意等情况,因此判断甲公司应继续合并A公司 项目组的分析:甲公司虽然通过董事会决定了高管的任命,但高管对各部门的管理是一般的经营活动,是否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合并更应关注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权,因此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甲公司无法控制。则不能实现继续合并A公司。 请陈版主帮忙指点下哪种观点更合适一些 备注:项目组了解到对于判断企业合并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该案例背景下假设A公司是高科技公司,经营方面甲公司具有决对的技术先进性,乙、丙公司确实在经营方面难以有话语权,也可能由甲公司合并A公司。但是本案例的实际情况是甲(证券公司)、乙(私募基金)两个大股东都是金融企业,对A公司的经营都具有一定的了解。若甲公司想继续合并A公司,能否还从其他方面有突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的规定,控制的判断应当基于对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对可变回报的享有以及是否有能力影响回报金额。在新的股权结构下,尽管甲公司在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能够任命高管,这表明甲公司可能拥有对A公司的权力。然而,根据案例描述,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甲公司并未控制。通常,股东会的决策更为重要,因为它涉及公司的主要方向和战略决策。

然而,考虑到甲公司对A公司的高管任命权,以及对A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政策有实质影响力,这可能表明甲公司能够主导A公司的回报。因此,甲公司可能仍然能够主张对A公司的控制,即使它在股东会层面没有过半数表决权。

在分析中提到的特殊情况,比如A公司是高科技公司且甲公司在技术上有绝对优势,这可能会影响控制的判断。但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金融企业,这意味着它们在经营上都有一定的话语权,不同于案例中假设的高科技公司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若想继续合并A公司,可能需要从合同安排、过往的决策记录等方面寻找额外的证据,证明即使在股东会层面没有过半数表决权,但甲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如董事会的控制、对高管的任命权等)实现了对A公司的实质性控制。这可能需要法院或监管机构的裁决,或者需要进一步的证据和分析来支持这一论点。

综上所述,甲公司是否能够继续合并A公司,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过程、过往的决策记录、甲公司对A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影响力,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合同安排等。如果甲公司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能够主导A公司的相关活动并影响其回报,那么甲公司可能仍能主张合并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