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商品房,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 (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商品房,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应当计入无形资产,而不是计入固定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此类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且其摊销或折旧应与地上建筑物分开处理。只有当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一并出售时(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连同在建工程一并出售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才会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入存货核算。因此,该陈述是不正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商品房,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应当计入无形资产,而不是计入固定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此类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且其摊销或折旧应与地上建筑物分开处理。只有当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一并出售时(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连同在建工程一并出售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才会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入存货核算。因此,该陈述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