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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关闭子公司会计处理及适用的会计准则是什么?
集团公司关闭其中一家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是什么,对应的准则是什么?

当集团公司决定关闭一家子公司,特别是如果子公司满足终止经营定义时,会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如果子公司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母公司需要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停止使用或处置的子公司通常从停止使用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日期起,作为终止经营列报。在财务报表中,需要将相关终止经营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单独列报,并且需要在附注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关闭的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在关闭出清的子公司,其资产应按清算价值计量,负债按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收入)。

具体会计处理包括: 1. 将子公司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按其账面价值记入“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按预计的结算金额记入“持有待售负债”科目。 2. 在处置过程中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持有待售负债”科目,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持有待售资产”科目。 3.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需要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请注意,如果关闭的子公司不满足终止经营的定义,会计处理将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是一旦满足出售或关闭的条件,应停止按照持续经营假设进行会计处理,转而按照终止经营进行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