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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后新增建筑物:法律地位与资产受限解析
不动产抵押后的新增房屋建筑物是否算作使用受限资产

不动产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这意味着新增的房屋建筑物在法律上不是抵押权的标的,但其处置时的价款分配有特殊规定。因此,新增房屋建筑物不被视为使用受限资产,但其处置收益在特定情况下会受到抵押权实现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