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后的新增房屋建筑物是否算作使用受限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第二章 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第二节 租赁的分拆和合并-第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一)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二)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在不动产抵押的情况下,新增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权可能受到限制,因为抵押权人通常对该资产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例如在违约情况下可能会行使抵押权。这种情况下,新增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权可能受到合同条款的限制,因此可以被视为使用受限资产。然而,具体是否算作使用受限资产,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抵押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如果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对新增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有限制,那么这些资产就应当被视为使用受限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