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主要涉及的是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根据解释第16号,对于在2023年1月1日之前,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适用范围更窄,不再适用于会产生金额相同且方向相反的暂时性差异的交易。这部分解释缩小了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适用情形,强调了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即企业在确认某项交易或事项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影响时,应当采用与该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一致的方式,将相关所得税影响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