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在设计其股权融资条款,下列哪些条款不会导致其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A、约定A公司IPO失败时,A公司以固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份
B、约定A公司IPO失败时,其大股东以固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份
C、约定A公司股东发生重大违法事件时,A公司以固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份
D、约定A公司未来以低于当前入股价格对外增发股份时,应以1元名义价格向投资方增发股份使得增发后投资方的投资单位成本等于新的增发价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下条款不会导致A公司的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
A. 约定A公司IPO失败时,A公司以固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份,这可能会导致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因为A公司有义务以固定价格回购股份,这构成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义务。
B. 约定A公司IPO失败时,其大股东以固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份。这个条款也不会导致A公司的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因为回购义务在于大股东而非A公司自身,所以这不直接构成A公司的金融负债。
C. 约定A公司股东发生重大违法事件时,A公司以固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份。类似地,由于触发回购的条件是基于一个特定的不确定事件(重大违法事件),这可能不会导致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因为它不是无条件的现金支付义务。
D. 约定A公司未来以低于当前入股价格对外增发股份时,应以1元名义价格向投资方增发股份使得增发后投资方的投资单位成本等于新的增发价格。这个条款也不会导致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因为它涉及的是权益工具的调整,而非发行方的现金支付义务。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不会导致A公司的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条款是B、C和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