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合同的员工属于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因此,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员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与职工所提供的服务类似,那么这些员工的薪酬应当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