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像B客户产品时,根据B客户要求需使用指定C公司商标,公司要支付给C公司产品销售额15%的品牌使用费,A公司支付的品牌使用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A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品牌使用费属于A公司为取得销售所发生的成本,因为这类费用是A公司为了满足客户要求(即B客户的要求)而产生的,可以视为合同取得成本。由于这部分费用与A公司的销售收入直接相关,且是为了获取收入而产生的必要支出,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相关规定,这部分品牌使用费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并应在B公司使用C公司商标的相应销售实现时,按照与之相关的收入比例分期结转为销售费用。因此,A公司在支付品牌使用费时,应先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然后在与使用C公司商标相关的销售收入实现时,按照相应的收入确认比例,将这笔费用分期结转至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