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A\B两台完全一致的设备,2024年11月出售了A设备,出售价格低于账面价值,是否可以按照A设备的出售价格在2024年12月31日确认B设备的减值准备,有提供账务处理建议和详细的准则依据
在2024年11月出售了A设备且出售价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况下,如果B设备与A设备是完全一致的,那么A设备的出售价格可以作为B设备公允价值的一个参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到B设备,如果A设备的出售价格可以被视为B设备的公允价值的一个合理估计,那么在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可以基于这个价格来评估B设备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第15条,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账务处理建议如下:
- 借:资产减值损失(金额为B设备账面价值与A设备出售价格的差额)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B设备账面价值与A设备出售价格的差额)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A设备的出售价格不能完全反映B设备的公允价值,因为市场环境、技术进步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B设备的公允价值高于A设备的出售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谨慎处理,确保B设备的减值准备是基于其自身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而非简单地将A设备的出售价格机械地应用于B设备。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第17条,如果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因此,如果2024年12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日,B设备仍然满足持有待售的定义,那么应当根据A设备的出售价格调整B设备的账面价值,如果出售价格低于账面价值,需要计提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