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自然“作废”的上市公司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如果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因未达到可行权条件而自然“作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将这种情况视为权益工具的作废。这意味着公司不需要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费用,因为在作废时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因此不满足加速行权的条件。对于第一期解锁部分,如果在可行权条件未达成,那么这部分股权激励费用在作废时不再确认。
例如,如果一个上市公司在2021年授予了股权激励,但到2024年,由于业绩未达到可行权条件,公司可以选择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在这种情况下,2024年不应确认与第一期相关的股权激励费用,因为这部分股权激励被视为作废。
然而,对于第二期和第三期股权激励,如果计划被取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作为取消股份支付计划处理,即加速行权。这意味着公司应当假设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并在取消当期确认所有费用。如果取消日应当确认的金额,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但通常的做法是确认取消日所有流通在外的股权激励,而不考虑未来是否能够满足可行权条件,因为这是取消股份支付计划,而非加速行权。
这种处理方式确保了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反映了因股权激励计划作废或取消而产生的经济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