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交易对价高于评估价值的部分应当如何入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中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因此,如果交易对价高于评估价值,那么差额不应当确认为商誉,而是应当调整资本公积,如果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再调整留存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出现商誉的确认,而是将合并对价高于评估价值的差额调整到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中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因此,如果交易对价高于评估价值,那么差额不应当确认为商誉,而是应当调整资本公积,如果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再调整留存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出现商誉的确认,而是将合并对价高于评估价值的差额调整到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