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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承租人代缴房租税对使用权资产成本的影响
承租人代出租人缴房租税,那使用权资产初始确认是否应包含房租税

承租人代出租人缴纳的房租税,不应包含在使用权资产的初始确认成本中。使用权资产的初始确认成本主要涉及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的租赁付款额(扣除租赁激励后的金额)、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等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如果这些成本不涉及存货生产的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承租人代出租人缴交的房租税,不属于承租人获取和使用租赁资产的必要成本,因此,它不符合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的定义,不应将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承租人代缴的房租税应根据税法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通常情况下,这将涉及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而不是作为使用权资产的一部分。因此,房租税不应被资本化到使用权资产的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