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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未达标注销股本的会计处理流程详解
股份支付未达标注销股本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限制性股票或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份支付未达到行权条件而被注销,企业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1. 在可行权日,即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锁条件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回至库存股,同时注销对应的股本。在注销日,企业应按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股本金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股”科目,如果“股本溢价”不足冲减,应借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 如果回购价格低于股票面值总额,应按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3. 在回购限制性股票支付的款项时,应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回购款的支付不受股份注销进程的影响,应在实际支付回购款之日进行账务处理。

请注意,回购、注销是两个独立的交易,应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在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后,再进行借记“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相关科目,贷记“库存股”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