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租赁负债的时候,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22年12月已经支付23年1-3月的租金,那么我转列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应该是算4-12月的租赁付款额减未确认融资费用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在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中,承租人应当将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如果公司在22年12月预付了23年1-3月的租金,这部分租金已经在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考虑,因此不应再计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通常指的是在未来一年内需要偿还的长期负债的部分。对于租赁负债而言,这部分应包括租赁期内剩余月份的租赁付款额,即23年4-12月的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是租赁负债与使用权资产之间的差额,它会在租赁期内通过利息费用逐步减少。因此,转列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时,应基于剩余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而不包括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部分。未确认融资费用是作为利息费用在后续期间进行摊销的,不影响一年内到期负债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