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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商品:何时确认收入与成本?
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在委托代销商品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那么通常情况下,委托方不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相反,委托方在交付商品给受托方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因为此时商品控制权尚未转移给最终客户。委托方通常在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因为这通常是商品控制权实际转移给客户的时点。因此,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不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同时,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只有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委托方才能确认收入。因此,委托方不应在发出商品时结转成本,而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结转与销售量相对应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