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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存货评估增值如何影响投资收益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方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存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即产生的评估增值额,在未来期间如何确认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的规定,投资方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存货等资产存在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比如存货的评估增值,那么在被投资单位实现这部分存货的销售时,投资方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调整后的净利润来确认投资收益。

具体来说,如果存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那么在被投资单位出售这部分存货实现增值时,会导致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增加,相应地,投资方应按其持股比例确认更高的投资收益。反之,如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出售时会导致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减少,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也会相应减少。

因此,对于存货的评估增值,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实现这部分存货销售的会计期间,会确认基于调整后净利润的投资收益。评估增值的部分在被投资单位实现销售时,会相应地影响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