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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发与委外研发的会计处理详解及账务操作指南
合作研发、委外研发会计处理

合作研发和委外研发的会计处理如下:

  1. 合作研发:如果两家或多家公司共同合作进行研发,每家公司在研发项目中承担的成本应根据其在研发项目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如果研发支出满足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条件(见《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九条的规定),则资本化为无形资产;否则,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通常,合作各方需要根据各自在研发项目中的投入和产出比例,合理分摊研发成本。

  2. 委外研发:如果一家公司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委托方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如支付给研发公司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这部分支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资本化和费用化支出的规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委托研发的支出最终形成了无形资产,这部分支出应资本化;如果最终未能形成无形资产,那么这些支出应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在判断合作研发的经济实质时,需要考虑研发过程中风险和报酬的承担情况,以及研发完成后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如果委托方承担了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且不论研发结果如何都需支付费用,那么这通常被视为委外研发,按照外购无形资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