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的会计处理
委托研发的会计处理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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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公司委托外部实体进行研发,委托方应将支付给受托方的款项作为费用性支出处理,计入当期费用,如“管理费用”或“研发费用”科目,同时,受托方应根据其在研发活动中的角色来处理收到的委托研发资金,这可能是其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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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托研发支出满足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受托方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来判断是否应资本化。如果研发活动的技术可行性、意图、经济利益的产生方式、资源支持和支出的可靠性计量等条件得到满足,受托方可以在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时将其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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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委托方和受托方是关联方时,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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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托研发支出不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那么参与此类项目的人员不应被认定为研发人员,相关支出通常费用化,计入当期费用。
因此,会计处理的关键在于区分支出是应该资本化并计入无形资产,还是费用化并计入当期损益,这取决于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是否满足。